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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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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城乡规划的进程中官民之间发生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纠纷,这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内容不大了解而引起的误解。所以让人民群众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容是很重要的,那么接下来律图要与你们分享一下规定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的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7.6: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从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收依法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对于规范房屋拆迁的基本法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实际上区位因素的实质指的就是土地价值。而地方政府为牟取最大的土地利益,在其制定的相关征收拆迁规范性文件中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较低的补偿,引起了被征收人的质疑和强烈不满。为了回应此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来解决了长期以来被征收人的困惑。

其实这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国家政策每日都在不断修改更新,所以在平日里我们就要多关注国家动态,日积月累能够提升我们的政治素养与法律底蕴。而且多积累点这些知识对我们日常生活也有很大帮助,至少有以上的分享内容后,以后面对生活中的拆迁补偿纠纷,你就可以很好地为自己维权,有余力的还可以帮助身边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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