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流程是: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关于登记权问题的拓展
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
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
(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权是第一个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人拥有的资格,需要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的房产部门进行办理和登记,按照流程办理就能够拿到该证件。之后如果土地使用人发生了改变的,还需要及时的到相关部门进行证件所有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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