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是我国的一类基本的行政单位,对管辖的区域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和相关的行政权力。但对于征地这一事件,相关的镇一级的政府无法进行更改和修改的,只有我国的县级以上的部门进行研究和决定这类土地的补偿行为的相应实施行为。
根据规定,征地补偿款一般需要县级以上部门确定发布。镇一级的相关政府无权参与征地补偿的具体细节的更改。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
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征地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进行征收补偿时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积极的听取土地征收者的意见。进行土地补偿金的相应制定和土地补偿金的标准的决定。确保相关的土地征收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所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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