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
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公民去行政机构办事,对方置之不理,行政不作为的,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有几个方面可以参考,不作为主体是行政机构,不能是个人,其要有故意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应当判定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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