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的,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
1、要在复议机关正式受理该复议申请之后。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后,可以随时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要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标志是,海关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撤销、决定履行、变更等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无权加重处罚。另外,关于复议不加罚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回刑”的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主管机关的复函或解释中,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中有说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但是,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案件的裁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罚幅度明显失当的,可以变更原裁决;
(三)原裁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足证据后,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
在日常生活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需要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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