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⑴法定原则;
⑵公正、公开原则;
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⑷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详解:
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⑵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正、公开原则”详解: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首先是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是实施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以及依据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详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者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详解:
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为人必须有救济的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予以处罚。这里说的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