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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同。但是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来说,行政法对于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不同行业略有差别。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一下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知识。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以上内容分类介绍了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相信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知识有了一定了解。行政处罚代表的是政府行为,也是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一种惩罚措施。对于办案设定期限也是提高办事效率的一种表现,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同时也起到监督监管警示的作用,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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