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情况没有争议,受害者可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行为存在争议,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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