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衔制(武警警衔制)
1955年2月8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标志着经过5年时间酝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横空出世。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标志解放军重新实施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衔)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任的荣誉。
(一)55式军衔标志
(二)88式军衔标志
二,警衔制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国人民警察首次实行警衔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三,关衔制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国海关开始实行海关关衔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制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四,外交衔制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国外交官有了衔级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外交衔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专用的等级制度。我国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五,消防救援衔制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脱下军装的中国消防救援队伍有了专门的消防救援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