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的房子没有证,遇到征收是不是就不给补偿了。本文仅就国有土地上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探讨一二。
一、国有土地上无证房屋的形成历史原因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无证房屋并不代表是违建,形成无证房屋的历史原因多样,在这里仅列举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形:
1、已完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2、有乡镇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
3、原国企自行建造的房屋;
4、企业改制后,在原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
5、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房屋,未办理登记的;
6、已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过规划部门罚款的房屋;
7、在临时用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筑的;
当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会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国有土地上无证房屋的出现,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
一提到无证房屋,很多人第一印象就是违法建筑,进而想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针对无证房屋,是否需要给予补偿,应经过相应的认定程序。虽然各地的程序不一,但一般都会经过以下过程:
1、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无证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实际建造人、位置、建造时间、用途、结构、面积、建房手续等。
2、核实。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材料,分别移送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审查,由上述单位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3、初审。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部门根据上述单位的意见,提出初步调查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公示。
4、复核。无证房屋权利人对调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5、认定及送达。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应由相应的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无证房屋调查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无证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在经过上述认定程序后,就可以知道无证房屋是否能够获得合理补偿了,一般来说只有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才能获得相应补偿。
比如济南市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就认定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且依法给予补偿:(一)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又比如温州市出台的《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就规定,在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可视为合法建筑;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可视为合法建筑。
因此,无证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至于具体条件,就要看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每个地方政策不一,具体要看个案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