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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制度也要与时俱进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校内激励作用,健全绩效工资激励,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

根据国务院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对教育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也是党和国家持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但是,实行中小学绩效工资以来,各地执行标准不一,30%的奖励性绩效发放方案不一,多先提取班主任每月200-400元的奖励性绩效,剩余部分按教学成绩分等发放或搞平均主义。现有的奖励性绩效发放方式也因此被广大教师诟病。

《意见》提出的奖励性绩效向一线教师倾斜得到了教师的认可和支持。但是,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效能却并不容易,还需从以下方面着力:

首先,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增量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目前,中小学教师的奖励性绩效标准还是参照2009年的标准,与当地公务员绩效工资还存在一定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绩效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严重不符。实现绩效工资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促进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须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并将增量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

其次,建立区域奖励性绩效“工资池”,向偏远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城乡中小学在硬件设施、生源质量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在对城乡学校和教师进行评价时,不可用同一把尺子衡量,而是要结合实际对其进行科学评价。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适当向偏远地区及薄弱学校倾斜,以留住乡村学校教师,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再次,单列班主任绩效工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就不富余,如果预先提留班主任绩效,奖励性绩效就会捉襟见肘,还会引发班主任与科任教师的矛盾。为此,可在经过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班主任绩效标准,由财政单列。

另外,学校要科学制定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建立多元教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分配时要坚持“不得用中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的规定。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工会和教代会的作用,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要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发放,考验着地方政府、学校依法治教的能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不能搞平均主义,必须向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必须为教育均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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