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教育督导运行、教育督导问责、教育督导队伍管理和教育督导保障五个方面的机制改革。根据《意见》,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向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此举旨在提醒被督导单位要重视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问题,从而推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意见》规定,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提拔,其本意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问题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其一,认识不到位。如果是被督导单位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没把督导发现的问题当回事儿,或者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被督导单位的相关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该批评的批评,该警示的警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其二,能为不作为。学校办学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现象,学校内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教师教学不符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被督导单位在短期内能够解决,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应给予相关领导相应的处分。
其三,条件不具备。有些问题可能确实存在,学校或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努力,但却没有非常明显的改观,如学科教学质量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名师培养数量等,这些问题要想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并非易事。因为这样的原因将板子打到相关领导身上,显然有失公允。
其四,时机不成熟。教育有自身的发展流程与运行轨迹,长期性与渐进性是其特点之一。有些问题特别是涉及人或者利益方面的问题,往往比较敏感,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此类问题的整改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反复酝酿,稳妥推进。
当然,笔者列举上述问题,并非否定《意见》的初衷与方向,而是给相关部门提个醒儿:处理此类问题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停留于简单的行政干预。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不仅不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与推进,可能还会挫伤相关领导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利于已有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