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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规则不应过于模糊

近年来,家长投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频发。教师即使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旦被家长投诉,也很大概率会受到处罚。如果家长对结果不满意,教师还有可能被追加处罚。将正常行使教育权混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一投诉就灵”,助长了家长过度维权的气焰,导致出现教师不想管、不敢管的尴尬局面。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可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并明确列出了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

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且明确列出了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方式和禁止情形,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难以把握好“度”,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家长投诉,最后“吃不了兜着走”。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教育惩戒规则,教师难以重拾“教鞭”。

《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的惩戒方式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等。这些惩戒方式可操作性不强,教师容易掉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泥潭。这样一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恐怕难以让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

就拿“点名批评”来说,教师点名批评学生的范围有多大,全班还是全校?如何把握批评的措辞?对于“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一惩戒方式,怎样的运动形式和强度才能称作“适当”?至于“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虽然规定了罚站的地点和时间,但没有规定站立方式。针对“课后留校教导”,教师应该留学生多长时间?学生回家途中的安全问题由谁负责?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禁止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

这些禁止性行为的表述也比较模糊。例如,是不是只要教师与违纪学生有身体接触就是“击打”?“抄写”几遍合适?什么是“不适动作”?“歧视、侮辱的言行”标准是什么? 

笔者认为,制定中小学惩戒规则,必须既能规范学生和家长行为,又能量化、易于操作,不存在模糊地带。惩戒规则要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日常行为规范开始,重点规范中小学生共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严肃的管教、惩戒。

目前,最令教师头疼的中小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有:不完成作业、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破坏公私财物、影响课堂教学秩序、顶撞老师、私带电子产品,等等。惩戒规则应对此进行量化,每个量化值对应一种惩戒措施,使惩戒教育真正有别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当达到规定的临界值时,教师就可以对照规则实施惩戒教育,实现惩戒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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