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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兴趣班”外包得有规矩

近年来,名目繁多、变着花样的“兴趣班”“特长课”“特色班”“第二课堂”“社团活动”“课后活动”等在一些学校盛行,或曰素质教育,或曰课后服务。有些学校甚至强迫学生参加“兴趣班”。需要明确的是,兴趣不是兴趣班里培养出来的,兴趣培养应符合学生的禀赋、意愿,而不是“赶鸭子上架”。更何况,素质教育不是活动的简单累积,也非形式的堆砌。

客观而言,校园内“兴趣班”为中小学生特长培养及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提升了学校办学内涵和品位,也缓解了“三点半”难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校园里一些收费不菲的所谓“兴趣班”,往往掺杂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子,异化成了另一种“培训班”。

2017年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广大中小学结合实际,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课后服务责任。就现实而言,一些中小学由于主渠道不通畅、师资跟不上、经费保障不了,将一些“兴趣班”外包至校外培训机构在所难免会。

 个别校外培训机构或隐或显进驻校园,与学校联袂,确实弥补了校内师资等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校方“一包了之”,培训机构“收费培训”的做法,必然遭受质疑。

解决“三点半”难题,充实课后服务资源,促进学生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成长,除了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外,各级政府部门要给予协调和支持,切实承担起服务之责: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对有必要引进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须在制度上明确匹配的保障机制,规范“兴趣班”的运作,减少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联手的政策寻租空间,使学校与专业机构良性互助,助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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