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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教师惩戒权成为“纸上”权利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 新京报)

从9月24日首次审议时提出可以“罚站罚跑”,到11月15日删除“罚站罚跑”,前后不到2个月,教师惩戒权又回到了讨论的原点。作为在一线从事教育工作30多年的老教师,笔者对此一点也不感到讶异。

众所周知,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肯定会犯错误,有的错误还很严重,如果仅靠教师口头教育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把惩戒权还给教师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提出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

但是,广东的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事,对学生进行惩戒。“罚站罚跑”条款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无法落到实处:罚站,多长时间不算体罚?罚跑,教师不可能把课停下来去操场罚学生跑步,交给学校保安执行,教师如何指挥保安执行这一处罚任务?谁来保证惩戒效果?实际上,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最终只是教师的“纸上”权利。

教师惩戒权无法兑现,还与大多数家长不支持教师惩戒学生有关。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孩子犯了错误,教师应该进行惩罚,但家长能接受的惩罚方式就是口头训斥。广东省出台的“罚站罚跑”条款被删除,就是因为这一条款被指会导致变相体罚,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可是,谁又会没事找事去出台容易刺激家长神经的具体惩戒规定呢?

教育惩戒权不明确,学生犯错,教师不敢管,也管不了,就成了不争的事实。因为教师在惩戒学生时稍有不慎出现意外,就有可能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激烈反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教师与学生或家长发生冲突,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大义灭亲”,站在学生和家长一边打压教师,教师成了弱势群体,轻则道歉赔偿,重则丢了饭碗。惩戒学生需要冒这么大风险,还有哪位教师会轻易惩戒学生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在美国,教师体罚学生是被允许的,全美有21个州出台法律保护体罚的合法性,但是教师必须依据相关政策进行体罚。比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击打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上的明显伤害。

在英国,教师的惩戒方式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停学等。违纪学生除了要捡拾垃圾、除草、打扫教室和清除墙上的涂鸦外,还会被要求提前到学校、清理食堂并没收一些优先权。

在韩国,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受到上位法的保护。可见,教师惩戒权从“纸上”落到“地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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