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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惩罚措施的实质是将惩戒权虚化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提请审议的一审稿规定教师可依法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采取“罚站罚跑”,征求意见稿保留了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条款,但删除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11月15日 羊城派客户端)

2019年6月,广东省人大发布的《广东省学生安全条例》送审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中小学校。送审稿明确了一些困扰中小学关于教育惩戒的边界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这些规定将教育惩戒权从概念的表达转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是教育法规的重大突破。

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一审稿中“罚站罚跑”的具体惩戒措施,并将教育惩戒权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无疑是将惩戒权的焦点与矛盾推向学校,将教育问题踢回原点。

教育惩戒之所以是一个敏感话题,原因在于度的把握,稍有不甚就有可能将教育惩戒转化为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很难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认定“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唯一标准则是事件的后果,这种事后定性的教育行为无疑增加了教育的风险。

承认教育惩戒,就必须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细化到对象的特殊性、行为的恶劣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实施的程序性。模糊惩罚措施,由学校自主制定,其后果是学校不愿“招麻烦”,教师也不愿担风险,会加剧教育者面对犯错学生的无力感,让教育失去应有的硬性手段。

其实,关于教育惩戒,一些国家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借鉴。韩国2010年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该法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在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对惩戒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包括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

教育惩戒,敏感而复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导向性。为此,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程序都需要划清界线,需要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晰,而非将责任主体推给学校,将教育惩戒概念化、虚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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