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惩戒,不仅是教学育人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法》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制订,细化了教育惩戒权的职责要求、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惩戒办法,有望从法律上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破解教师对问题学生“不能管、不敢管、管不了”的困局,从而提高对问题学生教育转化的效率。
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4款拟规定: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责令学生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笔者认为,此规定值得商榷,应当予以修改。
存在上述违纪情况的学生,我们习惯于称之为“顽劣学生”,是公认的最令学校和教师头疼的学生。在教育惩戒权依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的口子一开,很可能会成为学校“甩包袱”的借口。
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教育权利,一所学校将顽劣学生“甩包袱”,意味着另一所学校就要“接包袱”。甩来甩去,家长为了给孩子找学校到处求情,学生也势必被折磨得“意兴阑珊”。“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可能造成学生严重厌学甚至弃学,显然不是教育应有的样子。
笔者认为,对于顽劣学生或者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秉持有利于学生改过自新的原则,其教育主体不能随便改变。可以学生某次严重违纪为教育契机,对其实施“非常教育”。在非常教育期间,学校应当提供专门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学业辅导、思想开导和行为矫治,家长必须全程陪同,且家校必须就教育转化方案达成共识,步调一致。
学生在品行、习惯、性格、心理上存在一定偏差,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代表无可救药。“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也。”有了教育惩戒权这把“利器”,“非常教育”也就顺理成章。只要能够准确抓住顽劣学生的“病根”,触摸到他们的内心弱点和需求,以暴风骤雨打磨,以和风细雨滋养,铁石熔化的奇迹就一定可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