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行为,一纸行政命令并不能改变体罚的定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个细则更多的是界定哪些行为需要惩戒,而不是在“惩戒的条件”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加大惩戒力度。更何况,“罚站罚跑”是否算体罚,可能要因人而异。有的学生跑10000米都未必算得上惩罚,但有的学生跑1000米可能就会对身体造成很大损伤。
教育惩戒权在学界一直都有争论,支持者认为“有错就罚”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一种表现,加大惩戒力度会对学生产生震慑效果,避免其再次犯错。但我认为,孩子尚未形成独立自主的个人意志,其行为往往来自于好奇、模仿和教育。教育是为孩子进入社会做准备的,要教会孩子进入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不能仅仅依赖教育惩戒。
比如,对不做作业且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惩戒(惩戒尺度因人而异,或抄写、批评,或罚站、罚跑),学生、家长及教师的认可度较高。但在现实情况中,不做作业的学生因恐于惩罚,或造假抄袭,或变本加厉甚至走向极端。因而,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但教育惩戒的效果却乏善可陈。
之所以教育惩戒权的呼声甚高以至于体罚都要“变相回归”,无外乎是用成人视角来看待孩子的教育问题。很多人认为“有错必惩”是教育公平、社会公正、执法必严的体现,实际上,这是把孩子当作有独立自主意志的成人看待,认为孩子能够像成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教育惩戒权的问题上,教育界很多人士并没有给孩子成长的时间和空间,更没有以身作则给孩子做出正确的示范。不遵循教育规律,用社会教育成人的方式对待孩子,怎么能做好教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