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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名校办民校”,需加强原有民办学校管理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不得新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9月16日重庆晨报)

曾几何时,一些地区的公办学校打着“名校办民校”的幌子,纷纷办起民办学校:有的直接办在原校园内,同一所学校,两种办学体制,两套收费标准;有的租用废弃工厂、军营或学校等,稍加改造后挂牌招生;还有一些学校因经济状况较好,重新审批一块土地,另起炉灶,建设一所高标准民校。

这些所谓的民办学校,名为“名校办民校”,实则是“校中校”,与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有着本质区别。首先,教师身份复杂。大多来自于原公办学校,而且是原公办学校中的骨干教师,还有一些是从本地其他学校招聘的优秀教师,这些教师都由当地财政发放工资,只有很小一部分教师由民办学校招聘。其次,财务不独立。民办学校收取的所有费用都由举办的公办学校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说到底,这类民办学校实为原办公学校的一块“自留地”,是“假民校”,其目的是赚钱。因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几乎都是原公办学校优秀教师,教学质量高,名声好,再加上优越的办学条件,这类学校尽管收费很高,也常常受到追捧。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民办学校不仅稀释了公办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冲淡了名校优秀师资,还通过“掐尖”招生破坏了区域教育生态,造成了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同时,这类民办学校还可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滋生教育腐败。重庆市禁止公办中小学新举办民办学校,能有效斩断“名校”和“民校”之间的利益链条,重建区域教育生态,是对民办教育的正本清源。要保证这一政策落地,还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五独立”要求,责成这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限期脱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一些公办学校声称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已实现“五独立”,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一要求独立运行,尤其是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费使用,并不是民办学校说了算。因此,中止“名校办民校”,需要对原来公办学校举办的民校进行重新审查和定位,按照“五独立”的要求,限期让它们与原公办学校脱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

二、明确现有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一些公办民校,教师与原公办学校混用,有些民办学校教师长期拥有公办教师身份,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报酬。一些公办学校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为吸引优质生源,对外声称学校管理、教师团队全部由公办学校派遣,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教师工资理应由民办学校自行发放。

中止“名校办民校”,要对原公办学校流向民办学校的教师进行清理整顿:愿意回原公办学校的,学校应无条件接受;想要继续在民办学校留任的,学校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将其人事关系转移到民办学校。这样做,既有利于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也有利于民办学校发挥办学自主性。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一些“名校”所办的“民校”,常常利用“名校”影响力,将本校尖子生强行留下,引导其到所办民校就读,或在一定范围内“掐尖”,将尖子生笼络到自家民校麾下。生源决定质量,这类民办学校越办越好,收费也越来越高,从而形成一定区域内的“皮格马利翁”效应。

从目前情况看,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地区招生”“收费坐地起价”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中止“名校办民校”后,需要进一步规范原民办学校和新增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得跨地区“掐尖”招生,收费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涨价。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事实证明,民办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教育的选择和需求,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但不能失去公益性。重庆“中止名校办民校”做法,必将为各地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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