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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教育惩戒的分歧到底在哪里?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8.2%的受访者坦言现在中小学教师不敢严管学生的情况普遍,受访的中小学生家长对此感受更为明显(72.9%)。受访家长最认可的教育惩戒方式是点名批评,最反感的是言语侮辱。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

教育惩戒制度的推动主要来自于“中小学教师不敢严管学生”的现象,尽管教育惩戒立法已经有序进行,但是执行的细则却因饱受质疑迟迟无法确定。

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教师能够严管学生,让学生在学校养成正确的学习习惯,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事实上,家长把“严管”和“教育惩戒”混为一谈了。我们见过很多“严管”学生的教师,他们往往会以高标准要求学生,但是这些教师并不会轻易惩戒学生,只是通过期望、认同等方式让学生自律。所以,“严管”只是一种教育效果,“惩戒”也只是保证“严管”的一种手段。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惩戒仅仅是教育的一部分,是为了制止学生做某些事情,学生并不能通过惩戒学会做什么事情。也就是说,学生的正确学习习惯、道德修养、德智体美劳的发展都不是简简单单的惩戒能够实现的。实际上,很多家长和教师都高估了教育惩戒的效果。惩戒最大的效果就是让学生不做教师和家长不允许的事情,却不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事情,只是学生顺从的行为让我们产生了惩戒是有效的假象,以至于当惩戒效果不好的时候,有些家长和教师会认为是惩戒的力度不够。

有人建议参考法律界的“判例法”,让教师像法官一样根据典型案例执行“惩戒”,这样既能让教师躲避“惩戒”带来的风险,又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从长远来看,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不仅对教育惩戒制度有利,对其他教育行为也有利。但是,教育和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错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而教育惩戒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就是说,教育惩戒关注的是效果而不是惩戒行为本身。

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教师面对的学生是多种多样的,很多学生的行为需要及时制止,教师无法像法官一样一一辨别原因,然后按照“典型案例”进行惩戒

由此看来,把教育变成法律、把教师变成法官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使用确定性的“判例法”解决不确定的教育现象,这也是教育惩戒的分歧所在。

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教育惩戒的教育价值,但也不能夸大教育惩戒的功效,对教育惩戒的利弊还需多方讨论。只有达成共识,才能让教师灵活使用教育惩戒,以实现预期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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