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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校闹,应做到有理在先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8月21日中国教育报)

意见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对校闹零容忍的民意关切。在同日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校闹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校闹的危害。

正因为校闹危害大,所以应该有理有据地依法惩治。谁都不愿意看到校闹的发生,更不愿意看到个别家长既要承受孩子伤亡之痛,又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校闹缘起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所以,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做强做实学生安全保障,才是惩治校闹最大的“理”。学校在平安校园建设上责任缺失,在学生安全保障上玩忽职守,就是最大的“理亏”。

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不能输理,应该做到“有理在先”。这个“理”当然是积极、公正地参与事故处置,保证处置程序的规范。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说明情况,不隐瞒事实真相,不推卸责任,确保学生监护人的知情权。要耐心诚恳地听取家长的诉求,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用公正诚恳的态度遏制家长情绪上的冲动,防止校闹的发生。

不少校闹都是因为学生家长不满学校的强势态度而“化小为大”的。面对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有最起码的道义情怀,即使对方诉求十分无理,也要尽量防止引发正面冲突,尽最大努力安抚好学生家长的情绪,引导事故处理向法治轨道安全转移。学校“家大业大”,但大不过人身权利,这也是必须坚持的“理”。

学校有理在先、有礼在先,适当“示弱”,有利于防止校闹,有利于事故处理顺利步入理性、公正的程序,有利于理直气壮地惩治校闹。意见明确,为有效防止校闹和依法打击校闹,各地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校闹不是处理事故的正确手段,强势压服更不是推卸责任的正确途径,让学生人身事故的处理尽快在法治轨道上安全着陆,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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