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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校闹是在给学校“松绑”

近年来,一些学校和教师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被置于风口浪尖,承受了莫大的压力和非议,被迫中断正常的教育教学,有的甚至演变成备受关注的“校闹”事件。一旦出现“校闹”,就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给学校、教师、学生造成诸多困扰。产生“校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学生之间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但这项规章制度对“校闹”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无法落到实处。

二是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或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只要是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与同学发生矛盾,就是学校、老师、同学的错,很少从自家孩子身上找原因,也甚少反思自己的教育方法。家长“校闹”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多获得一些赔偿或抚慰金。

三是相关部门和学校息事宁人的态度助长了“校闹”的滋生和蔓延。学生安全事故一出现,学校管理者顾虑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制,为了保全学校荣誉,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导致授人以柄,家长一闹,学校就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从而助长了“校闹”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近日,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了治理“校闹”的制度体系,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并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如果有人实施“校闹”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先行者和实践者,理应受到各界尊重。学校是庄严神圣的教育教学主阵地,不是处理伤害事故的“专区”,只有依法处置“校闹”,给学校松绑,才能让学校集中精力做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学校、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司法、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借助《意见》颁布的契机,开展相关的法制讲座,对学校主管领导、教师、家长进行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其次,教育行政部门须严格遵循《意见》的规定,强化职能部门的预防、监督功能。可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监督,以预防干预为主,“警钟”长鸣。

最后,建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的第三方协调机制,成立“家校纠纷调解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家校纠纷”问题。学校、公安、司法等各部门要参与其中,按照《意见》,形成工作合力。对各类校闹事件坚持零容忍,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和谐健康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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