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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以法规为“准绳”

近日,针对一教师在教育犯错误学生的过程中出现体罚学生的事件,山东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在学校作出初步处理的情况下,作出追加处理。追加处理决定公布后引发了舆论热议,认为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信用“黑名单”等处理过重。

4月29日下午,五莲二中2名初三学生上课迟到,被班主任杨某责令到教室门口反省。后两人离开到操场,杨某发现后将二人叫回,让其蹲在地上,用课本抽打、脚踢并批评教育十多分钟。之后,学生李某家长到校,发现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随即报警。学校方面对教师杨某作出停职一个月、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向学校书面检查、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决定。

事件发生后,教师杨某也对自己体罚学生的举动十分后悔。然而,在学校作出上述相关处罚后,学生家长仍表示不满,认为教师体罚殴打学生下手太重,应从严处理。迫于家长的压力,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追加处理,包括扣除其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且将其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并称该处罚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山东省等相关规定所作出的。我们只有打开相关法规找找有关依据,才能更清楚地知晓处罚恰当与否。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也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但同时,该《办法》第五条又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也强调:“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面对这些规定,相关处罚部门应澄清以下五个问题:其一,该县教育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是否听取了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其二,除了听取被体罚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外,是否听取了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其三,是否告知涉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四,是否符合“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其五,该教师在这一事件中和“信用”二字是否有联系,将该教师纳入信用“黑名单”是否恰当。

如果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认为处罚得当,要平息持续不断的舆论和质疑,就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就应该重新审视相关处罚是否恰当,是否会对广大教师的教育行为产生后续影响。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教育领域同样面临着深化“依法治教”的任务。尤其是对教师作出处罚时,更“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只有做到以法规为准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慎重而不冲动,才是对受处罚教师负责,才是对教育负责,才能实现警戒、转化当事者的初衷,真正收到教育更多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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