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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狼入校”的三个追问

最近,“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涉嫌猥亵学生”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报道,涉案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六年级女生,确认犯罪嫌疑人与2006年因强奸15岁女生而获刑七年的贵州省余庆县勤勇小学校长系同一人。有性侵前科者得以再次站上讲台,与该国际学校没有把好教师资格审查关有直接关系。

教师是教育的核心要素,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质量,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只有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切实履行学校教育的职责,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教师资格,中小学校(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所聘任的教师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私自聘任无证教师,属于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不是法外之地。因为民办教育的特殊性,民办学校具有聘任教师的绝对自主权,但必须遵守聘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这条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提高民办学校进入门槛,保证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

民办学校教师涉嫌猥亵学生,而这名教师竟然具有性侵前科,曾被法律制裁,人们不禁要问:是谁“引狼入校”?为什么这样的人员能够堂而皇之地站在讲台上?“引狼入校”终归是监管环节出现了问题,需要追问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吊销违法教师资格?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按照规定,这所学校涉案教师早在七年前就应当被教育主管部门吊销教师资格,且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法定程序,需要严格执行。唯有如此,才能在源头上阻止非法教师继续站上讲台,将“狼”挡在学校大门之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

其次,民办学校是否严格审查聘任教师资格?民办学校是聘任教师的主体,严格审查教师资格,提高教师准入门槛,不仅是对学生负责,更是对学校负责,对教育负责。审查教师资格程序并不复杂,只要查验教师资格证书,咨询主管部门便可。如果这所民办学校在聘任教师过程中,能够严格一点,认真一些,细致一点,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恶性事件。此间,学校的监管责任严重缺失。事实上,就一些民办学校而言,他们有意放低进入门槛,违法聘任一些没有教学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目的在于降低教育支出成本。孰不知,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玩火自焚。

再次,主管部门是否对民办学校严格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管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的职责,每年要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其中,教师队伍建设应当是年检的重要内容。学校违规聘任教师,而且聘任曾经触犯过法律的教师,理应严厉制止,责令限期整改。为什么这所民办学校长期聘任无证教师,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发觉?

追问“引狼入校”,虽不能消除教师猥亵学生的恶劣影响,但是,也可以在一定层面上“亡羊补牢”。希望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引以为戒,严格教师队伍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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