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督导的内容和实施、督学的管理、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浙江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不仅对下级人民政府,也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应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
2012年,国务院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将教育督导规范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教育督导的方方面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的教育督导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陆续成立,中小学挂牌督导制度全面推进,督学队伍逐渐壮大,督导体制渐趋完善。浙江省出台的《条例》是对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细化与完善,是区域教育督导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推进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深化区域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教育督导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治理相辅相成,双轮驱动。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也是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为教育督导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要全面深化,仅有地方条例是不够的,关键还是在于条例的落实。
机构、人员、经费是教育督导的三大保障,也是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关于《条例》所提及的三大保障问题,在2012年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已经提及。《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然而,时隔七年,有关教育督导的三大保障问题仍然是制约与困扰基层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问题。
对诸多地区的教育督导部门而言,教育督导机构多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科室,听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没有独立的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户,受编制与岗位的限制,专职督学队伍也多属借调性质。这种体制设置,很难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独立性,教育督导隶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自说自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颇为普遍,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大大消减,莫说督导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就连督导学校,因为缺乏行政管理权威与资源分配的手段,也较之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科室所不及。
总体来说,诸多地方的教育督导经费逐年增加,大幅度提高,但是,因为督导经费没有硬性的指标比例,很容易成为地方财政部门压缩行政开支的对象。财政经费的保障力明显不足,加上教育督导机构没有独立的财户,多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经费的专款专用与独立开支很难保障,教育督导有钱却没有资格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党委决策,行政执行,督导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强化国家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是新时期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重要思路与方向。教育督导体制改革需要法律支持,教育督导条例就是其法律保障。因而,要深化督导体制改革,仅仅有条例是不够的,关键是强化法律落实与执行情况的监督。人大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教育督导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杜绝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制约教育督导工作的编制、岗位、人员、财务等问题,让教育督导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能,依法监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