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教育部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条款。教育部2015年《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是有偿补课说明教师缺乏对公办中小学公平公正性的正确认识。公办中小学是公共品,为民众提供公平的、非竞争性的教育资源及服务,是国家免费或低费提供的,其成本支出由政府财政承担。有些公办教师却违背了教育公平公正性这一原则。在一些有偿家教的案例中,因学生拒绝参加某些教师的课外辅导班,教师对该生实行调换座位等种种歧视行为。更有甚者,有些教师把课上的重点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时教,导致不参与补课的学生无法习得这一知识,亵渎了公办中小学的公平性。
二是有偿补课说明教师严重缺乏对教师职业的正确认识。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要求,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拜金主义思想严重,缺乏职业情怀、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责任感,缺失精神层面的追求,对本职工作精力投入不足,甚至故意降低课堂教学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学生参加补课,利用岗位谋取金钱利益。
三是有偿补课说明教师缺乏对师生关系的正确认识。教师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对学生无私纯洁的爱。关心教育孩子,是老师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对学生的辅导可以一直延续到课外,但这种辅导一旦变成收费行为,纯洁的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教学行为也变成了商业行为。这就严重偏离了师德的基本规范,玷污了亦师亦友的纯洁师生关系。
四是有偿补课说明教师缺乏对教师与家长关系的正确认识。家庭和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教师和家长是对学生身心发展影响最大的人,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教师和家长理应互通交流,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努力。而有偿补课使家长与教师间的同盟关系变成了一种商业关系,这不仅使家长与教师间的关系变了味,而且背离了职业道德规范,极大地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
师德是教育之根,它植根于普通的、具体的、平凡的,甚至是有些琐碎的职业生活。师德是道德之源,是一个国家的道德标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人师表是教师最本质的道德规范。一个人有不从事某项职业的自由,可一旦从事了某种职业,就是默认了约定俗成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是“育人”的行业,应该比其他行业更加恪守职业道德。
有偿补课是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悖的,将其与师德挂钩,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师德教育摆脱口号化、形式化,而且有利于强化师德务实化、操作化。广大中小学在拥护和执行这项强化师德的硬举措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操作实施层面的有偿家教行为。
一是目前的文件规定仍比较模糊。文件要求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否则将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具体操作上非常困难,比如,对有偿家教只是表述为“不准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 课余时间包括节假日、寒暑假吗?除了“强制”与“变相强制”,受人之托的家教是否也在禁止之列?这样的模糊规定其实是留有很大弹性的,也给检查考核留下了后遗症。
二是有偿补课底线标准不够清晰。对待有偿补课有三个底线,一是不允许在校内进行,二是对象不允许是任教班级的学生,三是不允许教师间相互介绍学生。事实上,前两条校长很容易把牢,而第三条则属于难以界定的,比如,教师跨校甚至跨区互相介绍学生怎么查处?再比如,现在有许多名师包括特级教师,经常受邀到社会上进行一些学科讲座或上升学辅导课并收取报酬,这算不算有偿补课?如果不算,能否服众?现在社会体育场所的教练、救生员、裁判员等,有些就是聘请的中小学体育教师;而一些美术、音乐专业的教师,更是会在少年宫或社会办学机构的进修班里出任业余教师,他们是不是也在从事有偿家教?如果对学科不能一视同仁,标准不统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很可能会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