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光明学校一学生没有完成作业,晚上自习课被老师踢了。学生腹部磕到椅子上,之后捂着肚子一直喊疼。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学生的左肾有积水,并且伴有肾内出血、血尿。事发后,辽宁省光明学校出了医药费,当事教师为学生雇了一名护工照料。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老师体罚学生的实例层出不穷。毋庸置疑,此类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相违背的。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在我看来,除了学生自己违反纪律之外,大概有以下几点:其一,个别教师师德缺失,缺乏职业素养,脾气暴躁,工作不顺心时,动辄罚站、辱骂学生。其二,唯分数论的弊端。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一些学校把分数和升学率作为教育目标和教师工作测评的依据,在此种情况下,教师为了自身的利益,面对犯错的学生不惜进行体罚,以暴力解决问题,以达到自身的评优目标。其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人们有法难依。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老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由于对体罚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为体罚不是很明了,这就导致很多老师对体罚行为没有足够的重视。
教育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应注重人文关怀,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为避免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应该将体罚这一概念进行明确,使人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如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属于“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他人人格”要界定清楚,使教师有明确的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其次,应转变教育观念,将传统的应试教育观转向“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观。学校教育绝不仅仅只是为了让学生在考试中取得高分,更应该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把学生看作是有独立人格的人,有思想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在对待学生时,教师应该因人施教,尊重个体心理、生理发展的差异性,注重个性的丰富性,给每个学生创造自主发展的空间。
再次,应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对新老师进行招聘时应严格把关,对于道德品质较差的教师决不能录以任用。学校相关部门也要注重教师的身心健康发展,及时排解教师的工作困难,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同时,我们应该提高教师的师德建设和人文精神。作为一名老师,应该自觉树立为人师表的典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仅要教好书,更应该关心孩子的内心,对学生循循善诱,尊重学生个体。
最后,学校可公布校长信箱,设立监督制度,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督。同时在教师测评、晋职提升时,除了将学生的成绩作为标准之一外,还应注重师风考核,对体罚学生的教师进行严惩,一经发现决不姑息。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清出教师队伍,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十一世纪的教育正向着富有人文精神的教育挺近,这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师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如此,教师体罚学生的悲剧才能有效避免,学生的身心才有可能得以健康发展,学校才能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