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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高薪聘人被扣“私挖”帽子值得商榷

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门正在就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学校等民办学校涉嫌“私挖”临川一中骨干教师一事进行调查。目前,这些涉嫌“私挖”的学校已被约谈,而具体处理意见则尚未给出。(9月12日江南都市报)

据媒体此前的报道,江西省教育厅收到《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制止南昌市部分民办学校违规聘用我市临川一中教师的请示》,反映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学校等民办学校去年私挖临川一中13名骨干教师,今年又以“一次性安家费50—100万元,年薪30—50万,聘用合同签订至退休”等条件,通过私下接触、高薪引诱等方式,私挖临川一中十多名长期任教零班的骨干教师。

临川一中在全国范围内是一所名校,更是抚州市的一张教育名片。骨干教师被挖,市政府亲自出马向省教育厅“投诉”,足见其重视程度。但我认为,市政府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中,用“私挖”一词定性民办学校高薪聘人值得商榷;“私下接触”“高薪利诱”等措辞也格外刺眼;“扰乱教师流动秩序”“引发学校恶性竞争”“破坏全省教育生态”等“罪名”的定性更有“先定罪后告状”的越权之嫌。

诚然,市政府保护当地公办学校优秀师资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就此“看轻”民办学校的特殊价值。民办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从公办学校“利益”出发来判定。

今年9月1日,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确立了依据。新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兴办教育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办学校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青少年受教育权能够普遍实现,承担着保障教育公平的职责,具有落实教育政策的兜底功能;民办学校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更好的服务或更具特色的服务,以满足人们不同的个性化教育需求。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国家政策是鼓励和促进其发展的。公办校需要一流优秀教师,但不能反对民办校招聘优秀教师。该市政府使用“私挖”等措辞,除了地方保护思想作怪之外,还反映了其在思想认识上,对民办学校的偏见,对其独特育人功能的“看轻”。

禁止“私挖”、罗织“高薪聘人”之“罪名”,有违相关法规,既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权,也剥夺了部分优秀教师的自由择业权。一方面,对通过高薪求才的用人单位来说,现阶段,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他们向自己看中的人才伸出橄榄枝,许以“安家费”“高年薪”等做法也并不违法;另一方面,从教师个人角度来说,让优秀教师取得符合其劳动价值的薪酬,能更好地发挥人才积极性。

这也就是说,民办学校高薪聘教师,不仅不违法,还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市场合理配置。因此,所谓的“违规私挖”“高薪引诱”之说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教师,有着同样的职业尊严、职业标准、教书育人责任和相同法律权益。

从被挖老师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开出的“高薪”待遇及“聘用合同签订至退休”等条件不可谓不优惠,不可谓不诱人,有教师主动选择前往应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社会需要鼓励和赞美教师的奉献精神,但也应该尊重他们对物质待遇的合理诉求。强制优秀教师绝对不能“跳槽”于法无据,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更涉嫌侵权。

当下,在公务员都可以辞职另行高就的时代,岂能强制教师非在某单位“从一而终”? 自主择业、主动流动到别的单位,是所有教师的基本权益,行政手段无权限制老师的择业自由,事实上也限制不住。因此,为民办学校“高薪私挖”教师开出的“扰乱教师流动秩序”“引发学校恶性竞争”“破坏全省教育生态”等“罪状”,并不合乎实际。

教育无“公私”之分,无高低贵贱差别,只要是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且办学质量高的学校,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国家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哪里来的“扰乱”“破坏”之说?从教育大局看,包容“私挖”现象,可以助力民办学校发展,使其在公办校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教育领域发挥一点“鲶鱼效应”,岂不更好?

综上,公办学校优秀师资中的少数向民办学校流动,符合国家规定,符合人才市场规律,是正常合理的,也是合法合规的。面对民办校“私挖”教师现象,地方政府如果仅靠行政手段强行干预怕很难奏效;通过“上告”手段想以权压人也不一定如愿。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其想通过行政权力强行“留人”,不如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完善办学管理机制,实行人本管理;搭建教师发展平台,促进教师快速成长,从而实现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诚如是,才是留住优秀教师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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