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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学生在“爱心专座”落座,如此德育难奏效

近日,陕西咸阳教育局开展中小学生“遵守交规 文明出行”专题教育活动。其中提到,即便“爱心专座”无人使用,也严禁中小学生在“爱心专座”落座。此事引发热议。(9月14日中国新闻网)

交通文明程度折射一座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咸阳市教育局以发通知的方式,要求所管中小学开展“遵守交规 文明出行”专题教育活动,这是对的。

但是,以文件形式严禁学生在“爱心专座”落座,即便爱心专座无人使用,中小学生也不得坐用。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身就是不文明的。我们岂能用不文明的规定教育学生?

从依法治教的角度说,陕西咸阳教育局的这一规定超越了行政管理权限。公交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行政法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里。

比如,该“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等。同时也明确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要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乘客该尽到怎样的乘车义务,则由地方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制定,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合理、人性化,并最终以《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形式公开。

以上有关法规和乘车规则并未禁止中小学生坐用爱心专座。这就意味着,作为教育管理者,没有任何理由超越法定的行政权力制定所谓“严禁中小学生落座爱心专座”的道德规则,而应该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公共汽车乘坐规则》《中小学生守则》等相关规范,通过学校和教师教育学生,使其明白有老弱病残者上车,则应主动让座;若非如此,就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规则。公交车驾驶员、随车服务人员或其他乘客,均有义务监督占据爱心专座者让座。

对于一个有道德感的乘客来说,不仅应该主动为老弱病残者让出爱心专座,而且若无爱心专座时,还应该为他们让出普通座位。

因此,要让“遵守交规 文明出行”专题教育健康开展,还希望教育管理者正式做出有关决定之前,先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认真审阅决定里的有关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便提高决策质量,保障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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