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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学生填报志愿,老师要有法规意识

近日,安徽霍山县一位父亲张德才在网上发了一封信,称自己儿子中考考出700分的好成绩,却因为“老师擅自修改报考志愿,导致儿子仅能上职业高中。”目前,霍山县教育局已经向上级六安市教育局提交文件,申请为该考生调配一个指标能让考生重新填报志愿,同时对霍山文峰中学进行通报批评。(7月12日新京报)

中考结束后,大部分学生会自主填报志愿,多数家长也会尊重孩子的想法,不干涉孩子的选择,也就不劳老师提供帮助。但也有另一种情况会出现,在某些考生和家长眼里,老师应该是了解中考录取规则的人,懂得如何帮助学生填报志愿。因此,这样的考生和家长一旦对志愿把握不定,就会找老师咨询或求助,有的家长甚至会让老师直接为自己的孩子列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向性志愿。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笔者认为,作为科任教师,尽其所能提供参考意见,也算是尽了职责和义务。

笔者任教初三毕业班时,就多次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学生来我的办公室咨询,有的考生家长要求我分析孩子的情况。作为教师,我不能拒绝,只能根据考生的考分情况及想报考的学校,结合该校过去几年的录取分数线,实实在在给出建议供其参考。但有一点,我绝不越俎代庖,替任何考生填报志愿,更不会擅自修改考生志愿。因为这样做,既侵犯了学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也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关于志愿填报权责问题,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已有“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的明文规定。作为毕业班教师,应该对《通知》有所学习、了解。

造成了当事人损失,自然要接受相关处罚。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背者相应的追责和处分。

教师擅自修改考生志愿,显然属于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相关的处分案例也不是少有。2014年6月,彭泽二中一位教师让学生提供报考密码后,未经学生江某同意,擅自将江某第一、第二志愿进行了调换,导致学生江某无法再改回志愿。面对家长和学生的追责,学校不得不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涉事教师免职降级处分。

然而,一些教师还是未能足够重视。有些教师简单地认为自己干预、代替学生填报志愿,或未经学生许可修改学生志愿都是出于好心。比如,一位教师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针对民办学校收费高而公办收费低的实际,未经学生同意,把学生报的私立中学志愿改为公办中学,结果遭到学生投诉。

家庭背景、价值观念不同,“好心办坏事”就会成为可能。笔者认为,上面所说的好心修改学生志愿的想法必须该制止了。在当今这个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的大环境里,知法守法、知规守规是做现代教师的职业需求。只有依法依规、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才能将现代教育理念和法治精神落实到教育一点一滴的行为细节中。否则,一旦触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导致学生的利益受损,涉事教师很可能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教师不仅要加强学科知识的学习更新,更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现代教师的职业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维护好学生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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