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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严厉“控烟”,应避免逾越法律的嫌疑

厦门工学院近日发布《创建“无烟校园”实施方案》,规定,从下个月开始,校内所有公共场所、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也不设置吸烟室,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教职工违反禁烟规定的,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将给予停薪停职处分,并处每次罚款1000元,戒烟后方可返校工作。在校学生若违反禁烟规定,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6月26日台海网)

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世界共识。吸烟不仅对吸烟者自身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而且也会危害被动吸烟者的身心健康,被动吸烟的烟雾同样会引起肺癌、慢阻肺、心血管病、脑血管病以及其它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尤其会危害孕妇、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有鉴于此,禁烟已成为世界潮流,我国也不例外,早在2011年,中国就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013年国家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与成长的聚集场所,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减少“二手烟”带来的危害,中小学、幼儿园及高校开展禁烟活动显得尤其重要,一些高校,譬如厦门工学院就走在严厉控烟的前列,该院的严厉控烟措施得到无数点赞,认为是在下大气力创建真正的“无烟校园”。

整体上看,厦门工学院的禁烟措施设计科学,无论是在禁烟场所的规定,还是在禁烟标识设置、校内商店售卖香烟的严禁、香烟广告的严禁设立,抑或是成立禁烟领导小组、禁烟巡逻督查小组、设立禁烟督查举报电话以及对违反禁烟规定师生、商户、外来人员等的处理上,可谓考虑严密,措施得力,相信假以时日,禁烟效果一定会立竿见影,“无烟校园”的目标很快就会成为现实。

然而,在为这力度空前的高校控烟举措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该“禁烟令”中存在的瑕疵——涉嫌逾越法律红线,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对高校教职工合法权利的伤害。

我们在该院的《创建“无烟校园”实施方案》中赫然看到这样的规定,“教职工违反禁烟规定的,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将给予停薪停职处分,并处每次罚款1000元,戒烟后方可返校工作”。“停薪停职处分”已是教职工失职行为的严厉处罚,但这还可以视为学院的“内部管理”,外人不可“置喙”,可“并处每次罚款1000元”就有些耸人听闻,罚款是行政处罚法授予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权利,而厦门工学院既非行政单位,更无行政执法权的委托,哪里会有挥舞“罚款”大棒的权力呢?

再则,即便是具有执法权力的“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按照政府令的规定,也只拥有“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元罚款”的权利,反观厦门工学院的措施,罚款数额达到法定数额的100倍。

之所以如此钻牛角尖儿地指出厦门工学院“禁烟措施”中的问题,不是吹毛求疵,实在是觉得,作为高校,创建无烟校园,强化内部管理时,不应忽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不应无视教职工作为公民个体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更不能以禁烟这样的“好事”为名,强势干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府在出台、执行涉及师生权利的方案、决定等教育管理行为时,心存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时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始终保持对师生合法权利的尊重,类似于“控烟”,创建“无烟校园”,增进师生身心健康这样的好事才能真正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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