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蒲公英评论作者撰文分析了“惩罚性调动”的现象,即把表现不佳的教师从条件较好的地方调到条件较差的地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教职工付出更高的生活成本,降低其生活质量,从而达到警醒其他教职工遵守师德、好好工作的目的。文中认为,惩罚性调动并不能真正达到教育违纪者的目的,而且容易伤害接受调动对象的学校的师生感情,甚至容易造成教育行政部门的懒政,滋生腐败。
在诸多地方,这样的“惩罚性调动”广泛存在,并被行政管理者当作教育治理的重要措施。诚然,这样的做法,对于城镇教师,确实能够产生一定作用。然而,作为行政治理手段,最重要的是制度公平,正确导向,以及广泛性激励。“惩罚性调动”制度下的漏洞与缺陷不容忽视,极易引发相应的负面效应,需要行政管理者正确面对。
当前,制约教育均衡发展的最大因素是教师,随着教育投入的加大,特别是对于农村薄弱学校教育投入的全面倾斜,城乡教育的差距已不是办学条件的差距,而是师资力量的差距。在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公平优质教育的目标指引下,关注乡村教育,关心乡村教师,已经成为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导向。
乡村教师生活条件艰苦,专业发展前景不足,职业地位不高,直接影响了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亟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利待遇与政治地位上给予乡村教师充分的保障,尽可能缩小城乡差距,通过经济杠杆与荣誉激励手段,让乡村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吸引优秀的教师到乡村去,为农村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惩罚性调动”显然与教育均衡发展的形势与大局格格不入,无形中将教师岗位与教师群体按照学校地理位置划为三六九等,城区学校优于乡镇学校,乡镇学校优于乡村学校。这对于乡村教师不公平,对于乡村教育更不公平,更有悖于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事实上,接受“惩罚性调动”的教师由城镇调动到乡村,不只是岗位的变更,还会无形中增加农村偏远地区工作津贴,因为他们在评定职称、岗位晋级、政治荣誉上与乡村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所以,他们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惩罚。相反,对于长期工作在偏远乡村的教师,无疑是一记闷棍,“惩罚性调动”更加鲜明地夯实了“乡村教师”的标签,贬低了乡村教育的政治地位,揭开了城乡教师群体的差距,这对于乡村教师的伤害是无以弥补的。
其实,对于教师来说,学校只是自己的服务岗位,而非是自己享有的特权,教师并不能因为自己是城镇教师就滋生优越感,也不能因为自己是乡村教师而自卑绝望。教师的价值在于教书育人,在于站好讲台,乡村学校也能创造精彩的大教育,乡村教师也有施展自身才华的舞台。教育行政管理者应当本着制度公平的原则,正确看待城乡差别,对乡村教师多些关心,多些爱护,多些支持,多些激励。“惩罚性调动”骨子里是教师群体的等级观,是对乡村教师群体尊严的漠视,更是对教育公平的无情践踏。
再者,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手段解决管理问题,对违反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应当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处罚,“惩罚性调动”于法于理于情,都是管理的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