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两会,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的呼声都很高。在当下社会中,“公务员”的身份对不少人来说似乎有很大的诱惑,但是若以为这样就能提高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待遇,未免太天真了。
从众多委员和教育专家的言论中得知,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有两大原因:一个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另一个是有利于教师流动。
曾几何时,教师和当今的公务员一样都是“国家干部”的身份,只是在政府机关的国家干部来了个华丽转身变成了公务员,而教师依然是教师。即便教师为“国家干部”的时候,其工资和地位和政府机关的干部相比依然相差甚远。名字一样,位置不同,权益自然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保护教师的权益不在于换“称呼”,叫教师为“老师”也好,为“国家干部”也罢,只要落实了《教师法》,教师的权益就会得到保障。所以说,仅仅把教师叫成“公务员”对于教师待遇的提升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是无济于事的。
至于有人说政府对于《公务员法》的执行力度比对《教师法》的执行力度大,这事实上认可了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合理性”。如果《教师法》不严格执行,即便是建立了教师公务员制度,改变了教师称呼,也不可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那么教师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应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以提高教师待遇为名,行教师流动之实。
在教师公务员的公务性的要求之下,教师的流动属于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非当前的个人与单位的聘任关系。由于教师资源严重失衡,教师身属学校,流动自然受阻。教师公务员制度自然能够通过行政命令名正言顺地让教师流动,甚至以“公务员不得在外兼职”为由禁止教师在外面兼职。
当然,教师流动如果建立在教师待遇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教师公务员制度自然有利于教育资源均衡,有利于教育公平,但是在《教师法》都无法保障教师基本权益的时候,教师公务员制度或许给教师带来更大的伤害。
尤其是在全面推行县管校聘制度和教师轮岗制度之后,教师流动的问题基本上在制度方面没有了障碍,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的第二个作用亦不明显。当然或许随着学生学业压力增大,为了落实禁止教师在校外兼职的制度,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想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还得看教师职称制度是否取消,还得看《教师法》是否真正落实并保证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