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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赋权”更需“确权”

近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办法》共七章44条,最引人关注的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不过,也有教师认为,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2月21日大河网)

首先,惩戒是教师的“天然”权利。教育是一项社会化活动,在此过程中,既需要教师的激励与赏识以唤起学生心中的真善美,又需要教师的批评与惩戒以规避学生思想与行为中的偏差,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因而,如同硬币的两面,教育也有正负,激励赏识是教育的正强化,而批评惩戒则是教育的负强化,两者交替使用,不能完全替代对方。

此外,惩戒教育可以清晰地向学生传递行为对与错的信息,从而有效地维系纪律和秩序的权威。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深刻地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

《教师法》规定,教师依法享有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权。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因此,无论是社会化要求与教育本质特点,还是教育法理规定与现实教育需要,批评惩戒权都与教师职业“与生俱来”。

其次,惩戒“赋权”是直面困境之举。2009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新时期第一次明确“赋予”班主任批评教育权的国家级规定。而青岛市的《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作为教师的“天然权利”,批评惩戒本无需再额外“赋权”,但现在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都在积极为教师行使惩戒教育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出台“新规”,这不能不说是直面现实困境的无奈之举。

在过于强调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而放任学生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让教师面对问题学生时产生严重的“无力感”,让教师成为或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或暗自叹息,放任不管的教育“跛足者”。面对教育生态与学生成长环境日益恶化态势,重新赋予教师批评惩戒权,唤起大众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营造良好环境,实在是无奈之中的“积极作为”。

最后,惩戒“确权”是突破困境之本。然而,“赋权”只是改变目前学生教育生态的第一步,要打消学校与教师行使批评与惩戒权的“后顾之忧”,还需要进一步“确权”,即出台科学、合理,操作性强,体系完备的教育惩戒规定或法规。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和形式加以明确、科学的界定,详细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使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寻,有法可依。

在“确权”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因为负强化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负强化的行使过度或者不当就会与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教育惩戒不当,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会造成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紧张。然而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不仅要有“规”、有“法”可依,而且更要基于爱与尊重,只有融于爱与尊重的惩戒,才会抵达教育的理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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