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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发错试卷”是失误还是事故?

考研刚刚结束五天,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称由于工作失误,《普通地质学》(自命题)科目考试使用了错误的试卷,决定对该科目进行补考。通知指出,该决定是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管理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后决定的。

《普通地质学》(自命题)科目考试使用了错误的试卷,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看来,仅仅是一种“工作失误”,并且用国家规定来证明“补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学校该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有关人员该不该为此负责?如果完全忽视了责任的厘清,就是对考生的不负责任,甚至为下次的所谓“工作失误”埋下了伏笔,也是在放弃纠错。

考研对于学生来说是不亚于高考的大事,很可能对考生个体的人生轨迹和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学校眼中,这一切都被故意搁置了,一句轻飘飘的“工作失误”,让我们感到了可怕的官僚作风。也很难使考生产生对学校的认同感,无形中破坏了大学在社会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一定意义上,不立足于责任追究和纠错机制建立的反思和警醒,无论对考生,还是对学校来说,都是一种双输的结果。这是学校想看到的吗?

面对“考研发错试卷”的“失误论”,作为学校理应直面而不是采取“鸵鸟策略”,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糊弄过关。必须追问事件何以发生?到底是简单的失误还是严重的事故?在这点上,含糊不得,关系到考生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也关系到学校以后更为严密、更为科学的把关机制建设。

“责”者,职责之谓也。《辞海》有“负责”“责问”“责备”“责罚”“责成”“责难”“自责”等多解,还把“责”作“债”解,正如当官负责犹有“对民负债感”一样,学校也有对考生抱有愧疚感和“负债感”。没有这样的立场,没有这样的深刻反思,很难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学校声称“该决定是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管理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后决定的”,但是,学校也不要忘记该规定同样对考生权益进行了保护,对学校和命题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在笔者看来,用“失误论”来指代“考研发错试卷”,就是因为学校内部利益和关系问题而避重就轻地处理,就是为了使有关责任人逃避问责,也与学校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追究缺乏具体规范和操作程序密切相关。

现阶段学生的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对受损,即相对于过去而言,学生权益的实现由于缺少政策的保护,变得越来越艰难;二是绝对受损,即不把学生权益当回事;三是实际受损,即学生应该享受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反而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考研发错试卷”的“失误论”就是没有把学生权利当回事的直接体现。

我们常说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公民,即现实生活关系中的具体的人,一切具有自然生命的活生生的人,结合本则新闻,就是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如此粗暴无视学生权利的处理方式,能说是“以人为本”吗?学生面对学校是“弱势群体”,很难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恐怕也只能接受补考的命运,但对学校来说,不从责任的角度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误,既放逐了自己的形象,恐怕也会使学生站在学校的对立面吧?

一直以来,我们缺少纠错文化的氛围,然而,健全和完善的纠错机制,是任何社会包括大学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在现实中,有些怪现象,如一个地方或机构,明明办错了一件事,宁可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也不愿轻易去纠正错误,乃至丧失了纠正错误的机会。要知道,任何单位在作出决策和执行政策的时候,都难免出现失误或错误,没有任何人是先知先觉者。

也正因如此,为了避免错误的发生或蔓延,就要有健全和完善的纠错机制。对“考研发错试卷”来说,不是用“失误”来遮蔽问题的实质,而是要定性为“事故”来公开透明地处理,使所有考生享受到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校在考生面前高大起来,才能使学校真正推动把关和纠错机制的建立,才能使学生对学校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

“考研发错试卷”决不是“罚酒三杯”的“失误说”就能撇清责任的,“推卸责任”式的应对方式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一句话,公众和舆论应追问:“考研发错试卷”是失误还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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