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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培训不能说撂挑子就撂挑子

最近一周,北京昌平区舞乐培训学校的学生家长可不好过,学校两家店面关门,近300名学生的课程被“撂挑子”,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也称被校方拖欠工资。对此,律师表示,学员和工作人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2月16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包括民营培训在内的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原因,民营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过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只要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了,无需取得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而在登记注册时,201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简化公司登记流程,鼓励市场自治,对公司经营注册范围要求并不算严格,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需要提供任何许可证。

这种过低的准入门槛,在给民营培训举办者带来方便和活力的同时,也给其关门和跑路打开了令人不安的方便之门——违规甚至违法成本低,开门容易关门也容易。上述培训学校两家店面关门事件,显然正属此列,但又绝非孤案,只不过是这种市场尴尬的一个缩影。

面对这样的困境,预防和化解的办法可能有两个。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例如让民营培训举办者在营业之前向有关部门预先缴纳一笔足以补偿甚至高于其有可能关门跑路时所欠学生的学费和员工工资的保证金。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民营培训的举办者不予过多限制,或者说准入门槛基本不变,但要着力构建由工商、教育、民政、劳动乃至公安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但也有律师指出,教育行业相对特殊,在准入方面进行一些限制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但这方面的限制不宜过多,更重要的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不是现在无人管、无法管的状况。也就是说,在教育行业的准入门槛方面要有一定的限制,但不宜设得过高,而是应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另外,从国家的政策法规来看,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是大势所趋。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这里把“支持”放在了首位,可见对民办教育重在支持。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更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一次历史的进步,为“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合法生长空间。

从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支持”,到年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的“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体现了国家在民办教育领域的积极探索和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不过,还应看到,政府工作报告在“支持”后面又提到“规范”,这也从另一方面指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监管引导的必要性。

在这样一种宏观背景下,既要重视、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也要着力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不能因为支持发展就放弃了基本的门槛限制和严格的市场监管,也不能因为加强监管而削弱了对发展的支持。但通过提高准入门槛的办法来加强监管,和国家以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为主的大政方针不完全在一个频道波段上,恐怕不利于激发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活力,似非良策。

因此,相较而言,在设定基本门槛的基础上,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规范和引导,也许是一个兼顾活力、效率和安全的稳妥做法。而其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针对民办教育尤其是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一个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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