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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学校要有一定的惩戒权

自12月8日学生李阳家长《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一文引爆舆论5天后,北京市中关村二小校长杨刚终于发声。12月13日凌晨,杨刚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独家专访,表明学校与李阳家长根本分歧所在:“我们与家长无法协调的关键在于对事件的定性。对方一直要求定性为霸凌,我们无法满足家长的这个诉求。”(12月13日中国教育报)

暂且不论该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不得不承认的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教育问题与社会问题。校园欺凌不仅损害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对教育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家层面已经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上半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11月份,教育部又联合中央综治办等8部委下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一场从上至下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一些地方中小学校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主题活动,实施月报制度等严格保证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这些措施不可谓不得力,内容不可谓不丰富。然而,校园欺凌并没有彻底得到根治,欺凌事件仍然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硬性约束。

《义务教育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定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要切实保证每一位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系列的法律仅明确了未成年儿童应有的权利,却没有明确其应尽的义务,而对犯错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在某一程度上也纵容了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以至于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侵犯他人权益,做出校园欺凌等违法行为。

当前,学校没有开除学生甚至处分学生的权力,对学生的惩罚权亦是界线模糊,难以界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舆论压力以及严肃的问责。一旦出现欺凌事件,学校唯一可用的武器就是批评教育。众所周知,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这样的批评教育很难奏效,更不可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当学校大张旗鼓地实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时,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与处理方式的话,那么,其治理效果难免大打折扣。

要从根本上治理校园欺凌,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远远不够,必须给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通过法律的手段,严厉治理校园违法行为。校园欺凌事件的违法性质不言自明,并不能因为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而网开一面,法律的宽容实质上是对犯错学生的纵容,不仅给学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会将犯错学生引入歧途,以至于积少成多,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学校管理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方帆在他的著作《给学生无限可能――细说盖教育》一书中描写了美国公立高中管理学生的方式。书中说美国的高中均有学生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全部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都能通过法律方式来实施。如在美国的《学生管理手册》中明确写到:一个学期累积三次旷课,家长可被判罚25万美元或徒刑六个月。在学校财物上面乱写乱画,可被叛徒刑六个月。以侮辱性语言在网络或者现实中辱骂他人超过三次者,可被罚停学处分或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在这些公立高中通常会设有训导主任,训导主任会跟警察合作,保证《学生管理手册》上面的所有学生行为准则得到遵守。

使用法律来管理学生,就是美国公立学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原则。在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教的过程中,学校教育需要强硬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教育权、惩罚权应当是法律赋予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而对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更需要系统而严格的法律制度予以约束,如此,才能真正让治理工作强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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