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10月29日中新网)
这些年来,尽管各方都在合力关注留守儿童问题,但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不具备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条件,抑或就不愿带着孩子外出,使得留守儿童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
眼下,带有强制性质的关于留守儿童的“顶层设计”——国家层面的《意见》及据此设计的地方措施,可以说是让留守儿童迎来了春天,让留守儿童问题不再停留在呼吁层面上,不再对不作为“束手无策”。
不过,好的法律还需要给力的执行。为此,我有三点小建议。
首先,不能措施制定完就了事。目前国家有意见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地方有措施规定“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这些都是好办法,可是我们不能止步于措施的出台,假如,对此次意见和措施的执行,一直有专人负责和跟进,过去的“雷声大雨点小”,让一些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养成的应付躲避的陋习,就不会重演。好措施的雨露才能真正自上而下撒到每个留守儿童身上。
其次,序时进度必须不打折扣。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还有云南、黑龙江等地都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给出了序时进度。序时进度看出了他们务实和认真的态度,然而,序时进度不能用来做表面文章,进度的落实谁来督查,责任人达成不了如何处理,还需要有更细的配套方案。
第三,对不守法的家长要有强制措施。《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这是对家长的制度约束。可是有些父母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执行或不知道执行。因此,有必要强化对意见和措施的宣传,协助他们妥善落实。同时,对屡教不改的家长依法处罚,这样才能达成以儆效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