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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大学教师适当兼职

根据麦可思公司近日发布的报告,大学青年教师平均月收入为4711元,低于大学教师总体平均月收入(5478元)767元。教授(本科:7947元,高职高专:7305元)和副教授(本科:6262元,高职高专:5805元)月收入较高,讲师(本科:5011元,高职高专:4646元)和助教(本科:4130元,高职高专:3786元)的月收入则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5169元)。

单从调查数据来看,大学教师的收入并不高,教授才7947元,讲师以下职称的大学教师的月收入更低,已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这和人们对大学教师这一知识分子群体收入优渥、生活体面的传统认知形成一定的反差,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知识分子的生存困境和尴尬地位。

由于大学大都坐落在大、中型城市,在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繁华之地,有不少青年教师,尤其是从乡镇和农村走出来的大学青年教师,往往是在经历了较长时间、较大成本的学习投入,拥有了出类拔萃的才识,有幸进入象牙塔执掌教鞭后,却要面临难以支撑的住房、婚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压力,使大学教师尤其是大学青年教师往往不堪重负,不得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想方设法寻求兼职来贴补家用甚至偿还前期的求学投入。

调查显示,50.1%的本科教师和52.7%的高职高专教师曾有为增加个人收入而兼职的经历。面对人数如此之众的教师兼职,我们不能再简单地论其是非,更不宜简单地用“不务正业”对其进行批判或抨击。在合法合规且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大学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适当兼职。而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指出,要“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从大方向上指出了大学教师这一专业技术群体可以通过在职创业来实现或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讲,在职创业也是一种兼职行为,是对大学教师社会价值实现的拓宽和延伸。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大学教师的在职创业等兼职行为往往也是脑力劳动或以脑力劳动为主,如果操作得当,或可对其课堂教学乃至科研活动形成一定的正面效应,值得辩证分析和看待。当然,对于那些以牺牲教学效果为代价的兼职行为,则应注意避免和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从长远来看,改善大学教师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还是要在统筹推进大学教师收入水平整体提升上下功夫。通过更为科学、更为人性化的政策和机制设计,逐步缩小大学教授和助教之间、校级领导和普通职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普遍提高大学教职工群体的收入水平,使职称(职位)更多地成为一种荣誉称号和责任,而非待遇的代名词,引导大学教师把对职称的世俗追求转化为一种为职业理想而拼搏、为荣誉而奋斗的精神状态,这不仅有助于弱化大学教师之间为了竞争被功利捆绑的职称(职位)而产生的心灵内耗和情感异化,而且也是大学教师更有尊严生活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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