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不少人都戏称现在的教育,特别中小学教育是戴着镣铐跳舞的艺术,学生犯了错,轻了不起作用,重了起反作用,不仅师生关系紧张,还容易引发家校间的冲突。什么样的教育方式方法是正确的?那些教育行为是合规的?当下的教师心中实在是没个底了。
俗话说,人无完人,何况正在成长中的学生。所以学生犯错是一种正常现象,因而,批评和惩戒也就在教育的应有之义之内。而让教师负起这个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要对教师的教育行为给予“赋权”,即赋予教师对学生惩戒的权利;与此相对应,作为教师,当然也要规范合理地用好自己的惩戒权,使惩戒有理有据,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教育手段。为此,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教师要厘清惩戒的概念,以免惩戒过度变成惩罚甚至体罚。惩戒对应的英文单词是discipline,从字义上看,discipline的基本含义有两层:一为学科,二为纪律,在学校教育环境下特指纪律。也就是说,教师惩戒是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种管理措施。由此看出教师惩戒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惩戒的对象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既然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能单纯的将惩戒与惩罚或体罚相对等,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适度、依法依规,既要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又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其次,教师要明确惩戒的具体措施。结合教学管理实际,我们可以将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类,相应的惩戒措施也可分为三类。对于轻微行为,如上课睡觉、随意讲话、轻微损坏学校财产等可以采取警告、更换座位、放学后留校等惩戒措施;对于中等行为,如旷课、吸烟、侮辱他人、打架等可以采取停课反省、通知家长、赔偿损失等措施;对于严重行为,如偷窃、谩骂老师及同学、逃学等可以采取停课、短期离校反省、请学生家长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惩戒权的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学生行为的轻重来做出相应的惩戒举措,尽量遵循从轻到重,由小到大的轨迹,不能人为的在轻微的违规行为上越级采用较为严重的惩戒措施,这样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教师权威的树立,更不利于学生自身错误行为的纠正。
最后,教师惩戒权要有坚强的保障措施。教师有了惩戒权是教育的一种进步,但也要防止教师对于惩戒权“不敢用”和“用过火”两个极端。“不敢用”是因为虽然明确了惩戒权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害怕自己难以掌握惩戒的度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用过火”是教师对于惩戒权的滥用,认为自己有了惩戒权就有了“无限开火权”而毫无约束。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教育部门出台配套相关的惩戒使用细则,分类总结归纳出学生在校期间常见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然后给出与之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
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育部门还要建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针对教师在实际使用惩戒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仲裁请求,也就是对教师的惩戒做出判断,一来可以保护教师更好的行使惩戒权,二来也可以听到来自学生、家长的声音,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