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首次对教师的违规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教师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上课时接听或拨打电话;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调课累计5次以上,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等30多种违规行为,将受到从警告到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最严师德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湖北省教育厅促进师德建设的决心与努力,但仔细分析处理办法中所划出的师德红线,大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底线。仅仅用具体行为层面的“严禁”、“不准”来规范“师德”,并不能起示范引导作用。“师德”作为一个不可实体化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指标体系可以衡量,倘若缺乏合理完善的评价机制,极易导致教育观念的异化与管理的混乱。
尽管师德被反复强调,但从幼儿园到大学,教师失德违法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师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就拿“湖南教师猥亵女童被调至他校继续任教”这个事件来说,校方和当地教育部门难脱有意包庇之嫌,把违法行为淡化为“违反师德”。因此,提高教师素养,必须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分。
不可忽视的是,有些被认为涉及师德的问题,比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背后还有着社会整体风气和行业体制等深层次原因。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然而,在很多地方,这条规定长期不能落实。
在缺乏尊重、待遇未能兑现的情况下,仅通过文件、条令来促进师德的建设,恐怕有很大难度。因此,只有从教育评价体制、自主办学、自主教学、工资待遇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为教师们创造一个健康积极的教学环境,让他们从心底尊重珍惜自己的事业,才能更好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