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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绩优酬”的工资方案能否调动教师积极性?

日前,上海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本市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新机制的方案:建立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机制,进一步优化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体现优绩优酬。这一机制旨在调动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积极性。

工资作为劳动报酬,无论是计时还是计件,都应该与劳动相匹配。但教师的工作和其他职业有很大差别,其劳动对象是人。千差万别的学生和零碎的教学工作,使教师的劳动很难衡量,也很难判断某个教师是否比其他教师付出得多,做得更好。如果非要把教师待遇分个等级,就需要好好理解“优绩优酬”的工资方案,究竟是学生分数高意味着“优绩”,还是学生进步大是“优绩”?还是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帮助更大的是“优绩?

正如文件所言,“优绩优酬”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但教师的积极性是什么?现实中,很多教师理解的“积极工作”会给教育带来什么?

教育有自身规律,需要师生双向互动,并非是教师越积极、付出得越多,就越能取得好的教学成绩。一个教师对教育的贡献也不是学生成绩就能囊括的。这不仅仅需要教师具有专业的教学能力,更需要拥有高水平的教育能力。当然,这个教育能力和我们理解的管教是不一样的。所以,有些不懂教育规律的教师的“积极”教育,一不小心就变成了积极“管教”学生,对学生身心和长远发展造成了伤害。

更何况,在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学校、家长所理解的“优绩”仅仅指的是“优秀的学习成绩”。如此一来,利用工资待遇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很容易变成教师积极地为学生补课,积极地把“应试教育”推上一个新的“高峰”。或许,教师这样的“积极性”确实可以短时期内带来“成绩”,给学校“争光”,但可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发展。

工资方案牵涉到公平问题,不当的设置会带来不良后果。教师工资分配应当体现教师的劳动特点,应当尊重教育规律,而不能为了管理方便随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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