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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要淡化理想主义色彩

近日,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储殷撰文称,家庭教育立法最需要警惕的就是轻视社会现实而带来的致命自负。保护孩子是必要的,但过于刚性的立法,可能会让千差万别的家庭面临一刀切的困惑,甚至陷入紊乱。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滞后,对孩子溺爱、错爱、夺爱、失爱等问题普遍存在,进而诱发一系列不良后果,深深刺痛社会神经,对加强家庭教育的共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

第一,家庭教育立法要准确定位,不能大包大揽。法律对改善家庭教育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但其只能解决部分底线问题。家庭教育是项系统工程,需从教育引导、舆论支持、能力培养等多方面综合施策。不能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寄托在一部法律上。家庭教育立法的重点是通过顶层设计确定家庭教育的地位,对政府责任、公共服务、配套组织建设等进行法定化。这方面不能贪多求全,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有作为。

第二,家庭教育立法要把可行性和操作性放在首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确保每一项法条都能落地,这是家庭教育立法成败的关键。要充分考虑我国传统教育文化和现实条件,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能生搬硬套,做到立法与时代精准衔接。可采取部分地区试点的方式,及时进行总结探索,同时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最大限度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第三,家庭教育立法要同步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从实践角度看,司法的能与不能,在于介入的尺度,也在于配套制度跟进的程度。家庭教育立法,如同在荒野造城,必须有配套的水电管路。所以,家庭教育立法要搞,立法之外的功课也必须做足,否则法律的现实意义势必打折扣。这样的立法能有多大意义呢?

只有科学立法,改善家庭教育的梦想才会真正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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