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工学院共有6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不少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处罚过重。有评论者指出,在国外,考试作弊都会遭到严厉惩处,大学宽进严出是发展趋势。不仅不该批判“作弊被开除”的规定,还应该呼吁更多学校执行这一规定。还有律师认为,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开除学生。
对于以上这些观点,笔者尚有疑虑。首先,对考试作弊学生予以开除是不是就体现了依法治教精神?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此次事件,律师认为开除学生是没有问题的,但仔细分析,厦门工学院那6名学生是否都算得上“行为严重”呢?
有两位学生仅仅是“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考试过程中还使用通讯设备企图作弊”,如果真是依法治教,则需要对不同的作弊行为进行区分,更何况携带和企图作弊远远谈不上“行为严重”,怎么能给予“开除学籍”这样最重的处分呢?正如昔日批评交通罚款总执行上限一样,执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需要“量刑”适当。
其次,不少人认为开除作弊学生,可以产生“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但从高校的现实情况看,这种想法有盲目空谈之嫌。在高校,考试作弊的方式远远不止于考场作弊,还包括教师透露题目、领导打招呼修改分数等,考场上作弊仅仅是最低端的作弊方式。在其他作弊方式无法禁止的前提下,“作弊被开除”的惩罚,不仅难以达到培养学生诚信品格的目的,恐怕还会让学生形成“只要抓不住就不算犯法”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