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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骂”校长被“停职停薪”显然违背依法治校原则

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一年级三班班主任杨老师,因在学校微信群里说“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实在不爽”,被该校叶校长认为是在指桑骂槐,骂了自己。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该教师停职停薪一周。(12月3日华商报)

老师一句“让狗咬了一下”,很明显是一句牢骚语,不管是否指桑骂槐,大可佯装不知,或巧妙处理。而校长此举无疑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在一个更大范围的舆论场,把自己以及学校的公共形象置身于一个尴尬境地。只有克制和理性才能让这场口水风波大事化小,才能避免网络舆论影响学校工作。

校长此举既违规又违法。我国2012年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并没有赋予校长“停职停薪”处理教师的权力,而教师工作及工资不仅受《教师法》保护,更受《劳动法》保护。如果校长认为老师辱骂了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法定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要么让老师公开道歉,要么采取其他措施。在法治社会,作为执掌公器的校长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法治意识,学校老师违规,要严格依法依规,要重证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滥用公权打击报复。

学校不是校长的私人领地,不能为所欲为。根据《教师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教师的管理权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如果说校长认为这名女教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破坏了学校正常工作,应该提请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给出结论之前,学校方面不能做处罚决定。

如今学校的改革即将步入深水区,加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目前各学校必须加强章程建设的步伐,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方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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