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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制造“试用期陷阱”的企业付出代价才行

刚到10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的紧张忙碌中。对700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试用期陷阱”是潜在的风险。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

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陷阱”并非近年才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现过。某些职业院校为了吸引生源,提出了“保证安排工作”的诱人条件,家长孩子们趋之若鹜,甚至一些有能力读普高的孩子也不惜投入职高的怀抱。可是,学校给他们在广东、江苏等地提供的工作是什么样的呢?工资极低、劳动强度却很大。孩子们实在承受不了非人的压榨,最终大多选择辞职。可是,他们没有理由指责学校——因为不是学校没履行安排工作的承诺,而是学生自己主动放弃权利。一个变相的“试用期陷阱”,不但使工厂获得了廉价劳动力,而且让推荐学生的学校在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获取可观的经济回报。

在如今的形势下,毕业生能获得一份工作是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如果哪个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强调“试用期”必须满足自己什么条件,用人单位很可能回应一句话——不愿意大可另寻高枝,绝不挽留,愿意来的排队等着呢。对此,有专业人士建议,“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我认为,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手段是相关部门对制造“试用期陷阱”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并简化处理争议的仲裁程序,做好相关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而规避当事人因考虑诉讼成本而放弃权利,间接“助纣为虐”的可能。

当然,毕业生们自己也应当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要因为工作机会少就无原则屈就。可以这样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办事,就不能指望它善待员工。在这样的单位,也不会有多少发展机会,早点离开兴许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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