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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周日不到校被计“旷课”的考勤不合法

近日,看到幼儿教师旷工三天半,工资被扣光的报道,我想到了自己12天的旷课经历。

上学期,我教初二年级语文,从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有课,每周还有4天晚自习。一个学期,我没有缺过一节课。但到期末,学校的绩效考核表上显示,我旷课12天。在学校的考核制度里,出勤占30分,其中旷课1天扣3分,扣完为止,因而我的出勤分是0分。尽管一学期我没有缺一节课,但根据旷课12天的记录,我似乎有两周半没有到校且没有请假,再看0分的出勤分,我似乎整整一个学期都没有到过学校。那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因是我上学期星期天晚上很少到校,而学校的考核制度是星期天晚上不到校,按旷课半天计算。

我们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星期天下午到校,晚上上晚自习,教师也被要求星期天下午到校,晚上签到。我工作了30多年,曾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为了班级管理、学生安全都不可能不到校。不过,我现在年纪大了,不做班主任了,星期天晚上也没有我的晚自习,而家里只有妻子一人守着一个农家,她的身体早已累垮,几年前做过一次手术,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我星期天晚上不到校,主要是想多照顾一下家里。不过,我星期六回家总会拿上教材,星期天晚上也会反复研究第二天要教的课。

我被记了12天旷课,没敢辩解一句话,因为学校制度就是如此。但期末的总结会上,领导还是批评得非常厉害:“有的教师出勤分竟然是0分,这能说得过去吗?如果严格按上级制度办事,这样的人就应该被解聘了!考核结果就记在你的档案里,以后查起来,出勤分为0,也就意味着你一学期没有上班,你要为你自己的不负责任付出代价的!”是啊,档案里只记着旷课12天和出勤0分,却显示不出那全是在星期天晚上被扣的。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又决定实行五天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星期日应该是国家的法定休息日,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就应该按加班对待。但我们学校要求教师星期日上班却不按加班对待,而且将星期日纳入考勤,缺勤要计旷课,更要扣绩效工资,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呢?

绩效工资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主管部门也曾征集过教师的意见,因为绩效工资是从教师个人的工资账户上先行扣除的非专项资金,因此教师们提出过许多困惑,其中就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的考勤和寒暑假工资也纳入绩效考核的问题。但这些困惑都被有关部门和学校用“师德”、“奉献”等职业精神否定了,提意见的教师还挨了批评:“身为人民教师,却在金钱上斤斤计较!”

依法治教需要广大教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更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学法守法,不能将管理行为凌驾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更不能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管理制度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希望宁波幼儿教师“工资被扣光”事件成为一个契机,促使学校管理者把“依法治教”真正落实到办学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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