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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需要依法治教走在前面

近日,宿迁青华学校的部分教职工反映,该校强制要求教职工子女在升学时必须报考本校,不然就做停职处理。宿迁青华学校校长对此表示,学校自2014年起就有这样的规定,这是学校董事会的决议。(7月28日现代快报)

近年来,像宿迁青华学校这样强制要求教职工子女升学时必须报考本校的例子并不少见。淮安中学教育集团(民办)内部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成绩优秀的教师子女如不报考本集团学校,教师将被解聘。从2007年到2014年,被辞退的教师数量已超过20人。对这样的违法规定,媒体早有批评。

从消息中看,宿迁青华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这所学校通过设立董事会来办学,是办学体制的进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校长的办学行为会受到制度约束。在严格按照学校董事会章程工作的董事会领导下,校长就是想独断专行也是不可能的。这大概是宿迁青华学校校长拿学校董事会决议说事儿的最好制度背景和具体理由。

然而,在强调依法办学的今天,学校董事会做出这样的强制决议,显然是不懂法的表现。这种强制要求是对教师及其子女选择就读学校权利的非法剥夺,也是对教师子女自主填报志愿权利的非法限制。教师子女凭什么一定要把第一志愿定为宿迁青华学校?

按理说,民办学校在办学体制上具有一定优势,只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等规定办学,学校就能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但是,如果学校董事会不从长远发展上着眼,而是急功近利,为了留住优质生源,做出限制教师子女自主填报志愿的违法决议,且不顾劳动合同约束单方面对教师做出停职处理,那么其优势也就成了劣势。

依法办学需要的不只是办学体制进步,还需要办学理念的进步。尤其是,要真正做到依法办学,学校董事会成员首先得敬畏法律、学习法律和遵守法律。

在这一点上,不仅民办学校要汲取教训,公办学校同样需要反思。有媒体报道,2012年,邯郸市大名县多名教师因子女不在本县上学而被调岗。这样的现象在2013年继续出现:河北南和部分教师因子女在外县上学被调至乡镇;湖南永兴五名中学教师因子女未就读本校遭处罚。校长称,对教师的上述处理属于内部处理,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如今,宿迁青华学校校长也说过类似的话:即使反映到教育局,也不会改变处罚结果。而当地教育部门说,“教职工子女在本校读书这个要求,从情理上讲或许可以理解,支持学校发展嘛,但是作为硬性规定肯定是不妥当的”。

这种情况尤其需要教育管理反思:要引导学校依法办学,教育管理者必须要做到依法监管。否则,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就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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