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学校参与群体打架惹事,兰州市第八十六中学七年级学生小斌被劝回家反省,但14天后,小斌返回学校准备参加期末考试时,却遭到拒绝。目前,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决定,允许小斌参加后面的考试,未考科目择机补考。(7月9日中国甘肃网)
小斌参与群体打架确实应当反省,这也是教育的一种方法,或许在反省中,小斌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但是,小斌回家反省10多天,学校对他不闻不问,且当小斌准备回学校参加期末考试时,又遭到拒绝。对小斌如此冷漠、冷酷,不具备教育者应有的胸怀和胸襟,也不是学校应有的态度和行为。
学生学习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容剥夺,即便学生犯了错误,也拥有学习的权利。老师和学校是学生学习权利的保护者和捍卫者,可以说,学校的第一要务,就是保护和捍卫学生学习的权利。如果学习的权利都不能捍卫,那么何谈学校教育?
劝小斌回家反省,或许是一个美丽的谎言,不然小斌回家反省长达14天,学校为何没有关心、关注小斌反省得如何。如果不是小斌主动要求参加考试,他可能就被老师和学校淡忘了,只能一直在家“反省”下去。
虽然学校回应称,小斌参加考试遭拒,是学校和老师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存在过失,但一个孩子学习的权利如此轻易地被剥夺,不难看出学校教育缺乏法律意识。
事实上,学生学习权利被剥夺的事件并不鲜见,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差别,有时可能是一节课,也可能是一天,甚至更长。弱势的学生面对被剥夺的权利无力维权,又因犯有错误,没有底气和勇气维权。当然,在一个可以随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学校,即便学生维权,也是以卵击石。
长此以往,学生的权利意识很可能泯灭,这既是学生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有人说过,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摆脱现实的奴役,而非适应现实。可是,如果学生连学习的权利意识都没有,又怎么摆脱现实的奴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