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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及遗弃罪”不是父母卖孩子罪行的全部

最近,很多人在辩论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拐卖儿童确实是令人发指的罪行,但现实中还有更恶劣的情况,即一些父母主动参与贩卖亲身子女。

媒体报道称:人贩子和东部某些地方的诊所医生伙同作案,人贩子在西部某地组织“货源”——孕妇,等这些孕妇快临产了就组织她们到作案地待产,伙同作案的诊所医生则一方面负责联系“买主”,一方面负责接生。等孕妇产下孩子,早在那里等候的“买主”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医生和人贩子付给孕妇一部分费用(一般3-5万元),剩下的就是他们的“收入”,报道称诊所医生在每个婴儿身上可获得3-8千元,而“买家”一般是不能生孩子的家庭或者“失独”的家庭。报道称公安部门侦破了这起特大“拐卖儿童”案并解救了“被拐儿童”,这些“被拐儿童”将被安置在附近的一些福利院,但报道没有提及对那些产妇采取了什么措施。

事实上,这些孕产妇是和人贩子、医生一起实施犯罪的作案者,她们怀孕、生产的目的就是卖婴儿。应该说这是一种“贩卖子女”的行为。《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笔者认为,上面这个案例,按“拐卖儿童罪”是有诸多不通之处的。现在刑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目的是要从源头上堵住“拐卖儿童”的行为,但这个案例中“源头”却并不是“收买被拐儿童”者而是“生产商品婴儿”者,将这个案例中的受害婴儿说成“被拐儿童”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为他们的母亲其实也是人贩子,现生现卖,“拐”从何来呢?另外,法律还规定,父母卖孩子,不仅涉及拐卖罪,而且还涉及遗弃罪,通常会从重处罚,但还是难以遏制这样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加重打击“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同时,更应将“生产商品婴儿罪”从“拐卖儿童罪”中剥离出来,追究刑责,以堵住贩卖婴儿犯罪的另一个源头。

当然,对这种罪恶而愚昧的行为,只用刑法打击恐怕还不够,社会和政府部门更应该未雨绸缪做好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并规范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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